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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人员入学须知
同学

第一条关于申硕流程: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包含课程考核和论文撰写与答辩两个阶段,分阶段缴纳学费。 (1)课程考核阶段:申请人自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须在规定年限之内修完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申请人必须在完成规定学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后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申请,申请人通过考试后,应积极主动与导师联系,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进入论文阶段的,学员自己一力承担。并根据学院论文阶段工作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论文撰写、评审、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第二条关于课程学习:

课程设置按学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为准,学位课程的考查方式按照学校要求,具体以实际结课课程为准。申请人按照课程设置上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老师布置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关于全国统考:

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在每年的5月底,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所申请专业,于3月份在网上进行全国统考报名,报考科目为“专业综合”+“外国语”,学科综合和外国语的总分均为100分,60分合格,报考费用自理。

第四条关于论文:

申请人须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并取得全国统考合格证后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完成。研究生院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答辩合格的学员可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

第五条关于退学: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止课程考核或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学习,须由本人向所属院、系、室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缴纳费用不退。

第六条各自职责:

学校协助申请人办理报考、课程学习、论文答辩等相关环节工作。申请人需准确、及时的把相关信息告知学校,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学习和考试。申请人应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如因申请人过失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等造成的损失或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申请人应确保通讯顺畅,如变更手机号码应及时通知学校有关管理人员(班主任),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学校无法及时告知申请人参加学习、报考、考试等造成损失学校将不负任何责任,建议申请人在读期间不要变更联系方式。

第七条关于政策:

如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学校会及时下发通知,办学单位不予任何补偿,报名时学校工作人员口头表达如与招生简章、报读须知、报读流程不一致时请及时联系。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悉以上所述内容,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可靠,如伪造所提交的资料或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校领导接待日安排
2023-09-05
173

本周接待日校领导:王强

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3:00——5:00

地点:长安校区行政楼

预约电话:85319274 联系人:李老师

预约地点:行政楼A区210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行政科)

来访者请提前两天通过电话预约并提交书面材料

     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更好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工作由校领导轮流接待。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

第四条  校领导接待日每周安排一次,时间安排见每周会议安排表,接待地点在当班校领导办公室。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并于每周一在校园网和会议表上公布接待日当班校领导名单。当班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待,可委托其他校领导负责接待。

第六条  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事项的情况反映,均属校领导接待的内容。

第七条  为使工作具有针对性,富有成效,接待日采取预约制。来访者应提前两天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预约登记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预约。如需提交书面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交党政办公室转交参加接待的校领导。

第八条  来访人员要服从接待安排,注意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正常秩序,就同一问题的群体来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当班校领导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不能当即回答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及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协调、督办和归档工作。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报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做好接待准备,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督办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校领导可根据预约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接待日活动。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须在党政办公室协调、督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反馈给来访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